电气事故形式及防范措施
电气事故包括触电事故、漏电事故以及设备事故。
触电事故的防范
为防止触电事故发生,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用电。防止触电的主要措施有:
使人体不能触及或接近带电体。
设置保护接地装置。
在井下高、低压供电系统中,装设漏电保护装置,防止供电系统漏电造成人身触电和引起瓦斯或煤尘爆炸。
采用较低的电压等级。对那些人身经常触及的电气设备(如照明、信号、监控、通信和手持式电气设备),除加强手柄的绝缘外,还必须采用较低等级。例如,手持式煤电钻和照明装置的额定电压不应大于127V,矿井监控设备的额定电压不应大于24V。
维修电气装置时要使用保安工具。如,绝缘夹钳、绝缘手套、绝缘套鞋等。
漏电事故的防范
避免电缆、电气设备浸泡在水中,防止电缆受挤压、碰撞、过度弯曲、划伤、刺伤等机械损伤。
导线连接要牢固,无毛刺,防松脱。
维修电气设备时要按规程操作,严禁将工具和材料等导体遗留在电气设备中。
不在电气设备中增加额外部件,若必须设置时,要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设置保护接地装置。
对电网对地电容电流进行补偿。
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电气设备事故的防范
矿用电气设备分为两大类: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和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是一种煤矿井下用的非防爆型电气设备。它只能用于无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其标志为“KY”。
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是按照国家标准GB3836.1——2000生产的专供煤矿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分为Ⅰ类和Ⅱ类,其中Ⅰ类为煤矿井下用电设备。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和组别连同防爆设备的总标志“EX”一起,构成防爆标志。在防爆电气设备外壳的明显处,均有清晰的永久性凸纹标志“EX”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的类型有:
隔爆型电气设备,标准编号为GB3836.2—2000,标志为"d"。
增安型电气设备,标准编号为GB3836.3—2000,标志为"e "。
本安型电气设备,标准编号为GB3836.4—2000,标志为"i"(ia,ib)。
正压型电气设备,标准编号为GB3836.5—2000,标志为"p "。
充油型电气设备,标准编号为GB3836.6—2000,标志为"o "。
充砂型电气设备,标准编号为GB3836.7—2000,标志为"q "。
无火花型电气设备,标准编号为GB3836.8———2000,标志为"n "。
浇封型电气设备,标准编号为GB3836.9—2000,标志为"m "。
气密型电气设备,标准编号为GB3836.10—2000,标志为"h "。
预防电气设备事故的关键是,选用、安装、使用电气设备时,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并且,要严格遵照有关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井下电气设备检修及停送电作业的注意事项
井下电气设备检修及停送电作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做到安全用电。
⑴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由专责的或临时指派的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在特殊情况下,采区电钳工可对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操作,但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经维修单位机电主管人员授权者,不受此限。
⑵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采用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停电制度;严禁有约时停、送电现象发生;断开了的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必须锁住,并在操作手把上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
⑶检修和搬迁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前,必须停电;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器验电,确认无电后再在三相上挂装接地线,对电气设备进行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验电、接地、放电工作,在煤矿井下应在瓦斯浓度为1%以下时进行。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⑷部分停电作业应有遮挡。检修完恢复送电时,应由原操作人员取下标示牌,然后合闸送电。
⑸高压线路倒闸操作时,必须实行操作制度和监护制度;操作人员必须填写操作票。操作票中必须写明被操作设备的线路编号及操作顺序;严禁带负荷拉开隔离开关的现象发生。
⑹操作时,必须有两人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中必须执行监护复诵制度,操作人员必须使用试验合格的绝缘工具,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⑺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失爆设备严禁继续使用。
⑻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和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⑼检查和调整结果应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⑽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的物理、化学性能和电气耐压试验,每年应进行1次,但对其中操作频繁的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每半年进行1次电气耐压试验。
⑾井下供电应做到:电缆连接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螺钉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坚持使用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
掘进工作面恢复供电时的规定
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而且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方可开启局部通风机。
低瓦斯矿井的掘进巷道中,当瓦斯浓度超过1.5%时,应切断掘进巷道内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当瓦斯浓度小于1.0%时方可恢复供电。
高瓦斯矿井的掘进巷道中,当瓦斯浓度超过1.0%时应切断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当瓦斯浓度小于1.0%时方可恢复供电。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浓度超过0.5%时应切断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当瓦斯浓度小于0.5%时方可恢复供电。
掘进机附近瓦斯浓度超过1.5%时,应切断掘进机电源。当瓦斯浓度小于1.0%时,方可恢复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