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出台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
近日,贵州省为落实全省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出台了《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和《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
《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分五章七十二条,详细阐述了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责任及落实措施。它规定,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共九章六十一条,分别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物质保障、安全生产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监督管理做了明确规定。它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来源:贵州省安监局、贵州煤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