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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办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要求

作者:煤矿安全生产网 2009-04-01 10:37 来源:煤矿安全生产网

3月2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近期全省几起煤矿较大事故情况发出通报。并对下一步煤矿监管工作提出要求。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议精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不移地把瓦斯治理攻坚战扎实有效推向深入,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工作实际,着力构建 “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明确瓦斯治理的目标、任务、重点和保障措施,并抓紧落实。

二是严把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关。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把节后复产关,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春节期间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抓好煤矿节后复产工作,真正做到“成熟一个、验收一个、复产一个”。要严格复产标准,复产程序,在批文中要明确煤矿复工整改的范围、定员,并且严格执行“以风定产 ”责任制度。煤矿采掘头面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擅自组织生产。

三是切实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通风、瓦斯、放炮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要加强对井下通风设施的管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可靠、所有煤矿的生产水平和采区都要实现分区通风,严禁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杜绝井下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加强对采掘工作面等用风地点的瓦斯检查工作,严禁空班漏检。要加强对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井下各类传感器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校检,要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监控可靠、瓦斯超限时能够及时报警断电。

四是严格事故报告程序。煤矿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要加大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查处和处罚力度,对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的监管工作。近期我省发生的4起较大以上事故,有3起事故发生在资源整合矿井或者独立扩能矿井。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监察分局要加大对煤矿企业的督促检查力度,明确辖区内重点监控区域、煤矿和部位,特别要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和复产煤矿的监管监察工作。各级政府要以“安全生产年” 为主线,建立“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建立起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以及公安、电力、工商、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对超层越界矿井、无证开采或者证照过期矿井仍然非法进行生产的、手续不全仍然进行非法建设的矿井要严厉予以打击。

六是加强防治水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防治水工作,督促煤矿企业建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人员和探放水设施,落实“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探放水原则和贯彻“探、防、堵、截、排”综合防治水的方针,加大对防治水工作力度,全面提高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能力,杜绝水害事故的发生。

来源: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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