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重要性及其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第一章 以人为本
一、人重于物
人为万物之灵。物是可以替代的,而人是不可以替代的。人可以创造物质,而物质能创造人吗?有句古话说“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说明了只要有了人就有一切。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界是为人类创造良好的生存条件和发展环境。发展,是为了什么?当然是为了人类满足自己不断产生、永无止境的欲望。发展依靠什么?当然依靠的也是人。然而,这个简单的道理,我们曾一度变得模糊了。近年,在空难、火灾等诸多特大事故中,有些并非天灾,实为人祸。这些事故责任人有个共同点,就是为了效益,忽略了安全,平时疏于管理,等出了事故后,不是积极开展抢救工作,而是积极的找书证,物证,人证来规避责任;积极的找受害人是否违反这样或那样条例、准则、规定来洗刷自己,在对上级汇报事故情况时,避重就轻,推脱责任,使上级觉得事出有因,可以谅解。以致于教育的多,追究责任的少,泛泛而说的多,点名批评的少,有的领导置若罔闻,麻木不仁,让事故重复发生。这样不以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己任的领导,估计在领导岗位上也呆不了多长时间。
二、对人的需要的理解
人的一生需要什么?马克思说过:“在现实生活中,个人有许多需要”。人的一生首先需要是务必吃饱穿暖,其次是享受(物质与精神)、发展,然后又是享受、发展,如此循环,人对美好生活的需求贯穿于整个人类的发展。试想,大到人类的每一次战争,小到夫妻之间的争吵,其导火索都是由于人们的心理需要或物质需要(也称生理需要)得不到满足而发生的,所以,社会、团体、单位应充分理解人的需要是至关重要。从我们所处的煤炭行业来说,怎样去理解煤矿工人?千言万语,就是要理解他们的需要,他们需要什么呢?他们需要:安全的作业环境,合法的劳动时间,及时足额的工资发放,优越的福利条件和社会公允的承认、关心,这也是最基本的需要。只有了解了人们的各种需要,党和政府制定各种方针政策时才会更加务实,更加完善。但我们也知道,这些所有的需要是要建立在一个很丰厚的经济分母上的,太多的需要分子大于分母后,就掉了下来,这些基本的需要也就不能兑现。所以,按当今的经济体制说,一个职工的需求是国家政策、法规与企业经济效益的结合,缺一不可。但不管怎样,人类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是与生俱来的,是永无止境的,是无种族无国界的,在穆斯林的《古兰经=》第76章17、2l节中曾这样描述“他们想喝含有姜汁的醴泉,他们想穿着绫罗绵缎的绿袍,享受银镯的装饰……”可见,人的需求很多,根据人的需求来制定“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必要的。
三、对人格的尊重
人除了理解外,还需要尊重。心理学家A•马斯洛把人的欲望分为五个层次,其中第四个层次就是尊重的需要,包括自尊和来自别人的尊重,人们有对获得信心、能力、本领、成就、独立和自由I的愿望以及来自社会群体的承认、接受、关心、地位、名誉和赏识,这就是人高层次的社会需要,对于一个企业的管理来说,想使企业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对劳动者就要尊重。我们身边的单位也出现个别领导,用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来强迫职工超时工作,达到自己的政绩,认为独断专行就是魄力,胡来就是创新,最终将会适得其反。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性观,自我、自尊及求得生存的欲望,使每个人都是有智慧和感情的,一旦劳动者得到尊重,他们很快就会被激发向上的情绪,责任心增强,思维活跃,不易疲劳,从而对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证,发挥最大潜力。如果得不到领导的尊重,甚至长期处在领导的叱咤、斥骂声中,那么这个工人不但不会积极工作,反而会消极怠工,情绪低落,甚至会故意损害单位的经济利益,有时还会造成安全事故和其他差错。
第二章 安全第一的必要性
从经济学角度上看,安全并非是一种商品和产品,可以直接换取现金;但只有保证安全,才能保证生产正常运行,才不至于造成生产停顿,职工的情绪不稳,社会声誉下降等。总之没有安全的保障,企业是不能长治久安的。
一、安全生产立法
人类对安全的需求也是无止境的。我们知道安全是发展经济的保障和前提,同时也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应当承认,党和政府对生产事故是高度重视的,针对食物中毒、火灾、矿难等频频发生的恶性事件,党和政府在1985年就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93年5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2002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全国的各行各业都相应立法,以法律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统一领导,由国务院副总理黄菊担任主任,国务院秘书长、国务委员华建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王显政担任副主任的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在2003年11月29日正式成立。这也表明了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不仅是从宏观上管理,也从微观管理上下手,直接插入到各行业的具体安全生产中。法令法规的颁布,充分反映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生产和经济发展的社会趋势。
二、生产事故新动向
从近年来的安全事故来看,我们不难发现,一是交通运输,煤矿及公共聚集场所为事故的多发领域;二是县乡地区发生的事故居多,瓦斯爆炸事故多数发生在乡镇个体煤矿;三是非公有制个体私营企业发生事故居多,如烟花爆竹、个体运输、个体网吧、私人诊所等,四是农民工、外来工成为伤亡事故的主体。可以说事故是五花八门,但又相对集中,从以下图表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最近安全状况。
三、生产事故的根本致因
1.人本主义与经济利益的矛盾
从媒体报道安全事故的致因都是说领导不重视。监管不严,操作不当,安全投人不够等。但我认为事故的致因归纳起来只有一条:“就是目前整个社
会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导致对生命权的漠视”。有些企业只顾眼前利益,不顾生产的客观规律,强令工人加班加点,设备超负荷带病运行。有些企业,上面来检查说坚决取缔,下面却说根据经济发展给予保留;上级说停产整顿,下级则白天停产,晚上加班;经济利益与生命权、健康权的天平上,经济法码就比安全法码重。记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王显政2004年4月26,日在《按照科学发展观,抓好安全生
产工作》的报告也曾引用马克思说过的一句话“要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我想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社会,是不是应以人的自由,向以人为本源的社会形式而发展,而努力呢?我相信社会主义制度是绝不允许牺牲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代价为来换取用人单位利润的。
2、执法者与雇主关系暖昧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执法的根本,但在很多事故背后,执法者和监管人员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一些党政干部中的腐败分子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有的指使纵容亲属参与企业非法经营,有的入股捞好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黑白同道,甚至有的政府部门领导就是某个私营企业的老板,这样的关系,安全能监管得好吗?能管得住吗?这些”红顶商人”能为劳动者考虑安全吗?在2001年7月月17日,广西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下属的拉甲坡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井下81名矿工死亡,而南丹矿难由于地方官员与矿难老板相互勾结,滥采乱挖,使井下安全疏于管理是导致事故原因之一。但这次特大事故促进了中国的立法特别是国家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进程,半年之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很多条款吸取了南丹矿难的教训。
3、无知、蛮干对科学防灾的轻视
管理人员的无知及工人们的蛮干,也是导致事故原因之一,有的工人为了赶进度、抢时间,把主要精力集中到了生产方面,“走捷径”、“找窍门”,故意违章作业。常有一些工人为了完成规定的产量而忽视采取安全措施,为了节省时间而故意违反安全规程,以危险的方式进行作业。有些基层干部为了多出产量有时也故意违章指挥。有的职工对安全有片面的理解,认为自己只管干活挣钱,安全不安全是领导或老板板事,自己违章操作也无所谓,事故前工人心理生理状态的变化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几年来参加几起事故分析和对工人的接触,对事故既是肇事者又是受害者的职工来说不外乎以下几个原因;1、情绪过于兴奋或忧郁,牵挂工作之外的事务,注意力分散。2、任务催迫或受人催促,急于下班办理私事。2、自恃经验丰富,过于自信,存在冒除和侥幸心理。4、各种原因导致睡眠不足,因身心过度疲劳而产生睡意。5、由于照明不足、噪音干扰,未细心观察造成感知错觉、判断失误。6、教育培训不足、工龄短、不能预知危险,急于完成任务而从事自己不熟悉的操作。7、好胜性格导致在工作中逞能、炫耀。8、因疾病、体弱或酗酒导致动作失调、体力不支。总之,在事故致因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占很大比重。
如贵州省普定县鸡场坡乡梅培广煤矿2.22瓦斯爆炸事故,死亡lO人,直接原因:①矿井为独眼井,无任何通风设备,井下瓦斯集聚;②电灯线入井,采用白炽灯照明,在距离井口40米交差口处,电灯线短路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这种事故现象在贵州省的无证矿井比比皆是,矿井安全生产的五大系统对于他们来说是不存在的,他们的采:用手镐落煤;掘:哪里有煤哪里钻;机:只有民用照明电;运:畜力、人力;通:手摇风机(或不用)。这样就完成了他们的采矿全过程。这样从管理人员到工作人员对灾害的轻视也是事故的重要致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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