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作者:未知
2009-02-24 14:52
来源:本站原创
本溪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
1
本溪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发生死亡事故的煤矿,由煤炭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查处:(一)一次死亡1人的,停产整顿三个月;(二)一次死亡2人的,停产整顿六个月;(三)一次死亡3-5人的,停产整顿一年;(四)一次死亡6-9人的,吊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停产整顿一年;情节严重的,按照程序吊销有关证照,关闭矿井;(五)一次死亡10人(包括10人)以上的,按照程序吊销有关证照,关闭矿井.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发生死亡事故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矿长)及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次死亡1人的.
停产整顿三个月.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发生死亡事故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矿长)及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处3万元以下罚款由执法处室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处3万元以上罚款由执法处室和主管局长拿出具体意见,报局长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一次死亡2人的.
停产整顿六个月.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发生死亡事故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矿长)及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次死亡3-5人的.
停产整顿一年.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发生死亡事故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矿长)及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次死亡6-9人的.
吊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停产整顿一年;情节严重的,按照程序吊销有关证照,关闭矿井.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发生死亡事故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矿长)及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次死亡10人(包括10人)以上的.
按照程序吊销有关证照,关闭矿井.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发生死亡事故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矿长)及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强制关闭.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等的煤矿,开采煤炭资源.
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强制关闭.
3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止生产.
煤矿企业未配备专职技术员和专职安全员;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井下工作人员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止生产.
4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按照程序吊销相关证照.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限期停产整顿.
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安全设施文件未经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施工的.
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按照程序吊销相关证照.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使用的.
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限期停产整顿.
5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限期停产整顿.
采,掘作业面未编制作业规程或临时施工维修地点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从事作业的;采煤工作面投入生产前,未经县(区)煤炭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生产的;当开采三角煤区,残留煤柱,断层分布密集区域煤层,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确有困难的,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未报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作业的.
煤矿企业未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情况,未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未组织实施的.
煤矿未做好水害分析和预防工作的;采,掘作业面接近采空区,旧巷,废弃老窑,导水断层,河流,可能出水地区时,未编制探放水设计,未报县(区)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作业施工的.
井下所有密闭设施(墙体) 未挂牌管理,未建立密闭管理档案,未在本矿通风系统图上准确标注清楚的.开启密闭设施的,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未报县(区)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未由辖区内煤矿救护队负责实施的.
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限期停产整顿.
6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煤炭管理部门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后,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牛心台地区+110米,田师付地区+330米地下水体周边受水害威胁的煤矿,超过限采标高或私自开启永久防水密闭的.
煤炭管理部门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后,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7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罚款.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矿未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未采用"三专"(专用线路,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未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的.
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罚款.
8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
井下工作面布置数量超过实际通风能力的;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两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两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超过1次的;串联通风的未编制安全技术设计,未经县(区)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作业的.
非正规采煤工作面风简直径小于385mm,5.5KW的局部通风机供风距离超过100m,11KW局部通风机供风距离超过200m的.
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
9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处以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限期停产整顿.
煤矿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建立瓦斯定期检查制度,空班漏检或作虚假记录的.
由煤炭管理部门处以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限期停产整顿.
10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一)项规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超能力生产所得;情节严重的,限期停产整顿.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二)项,(三)项规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处以5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限期停产整顿.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四)至(十三)项规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
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超能力生产所得;情节严重的,限期停产整顿.
开采矿井保安煤柱的;主扇,局扇随意停止运转的.
由煤炭管理部门处以5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限期停产整顿.
空顶作业的;使用非阻燃,非抗静电风筒的;明电放炮或使用失爆放炮器的;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入井人员携带烟火下井或在井下吸烟的;回风井出煤的;使用非煤矿专用电气设备,电缆或失爆电气设备的;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深部独眼井生产的;升,入井人员乘坐非载人车的.
由煤炭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1
第三十六条 停产整顿的煤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组织生产的,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煤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矿长)及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由煤炭管理部门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煤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矿长)及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由煤炭管理部门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裁量幅度
处罚权限
1
本溪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发生死亡事故的煤矿,由煤炭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查处:(一)一次死亡1人的,停产整顿三个月;(二)一次死亡2人的,停产整顿六个月;(三)一次死亡3-5人的,停产整顿一年;(四)一次死亡6-9人的,吊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停产整顿一年;情节严重的,按照程序吊销有关证照,关闭矿井;(五)一次死亡10人(包括10人)以上的,按照程序吊销有关证照,关闭矿井.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发生死亡事故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矿长)及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次死亡1人的.
停产整顿三个月.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发生死亡事故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矿长)及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处3万元以下罚款由执法处室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处3万元以上罚款由执法处室和主管局长拿出具体意见,报局长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一次死亡2人的.
停产整顿六个月.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发生死亡事故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矿长)及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次死亡3-5人的.
停产整顿一年.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发生死亡事故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矿长)及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次死亡6-9人的.
吊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停产整顿一年;情节严重的,按照程序吊销有关证照,关闭矿井.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发生死亡事故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矿长)及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次死亡10人(包括10人)以上的.
按照程序吊销有关证照,关闭矿井.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发生死亡事故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矿长)及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强制关闭.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等的煤矿,开采煤炭资源.
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强制关闭.
3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止生产.
煤矿企业未配备专职技术员和专职安全员;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井下工作人员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止生产.
4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按照程序吊销相关证照.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限期停产整顿.
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安全设施文件未经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施工的.
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按照程序吊销相关证照.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使用的.
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限期停产整顿.
5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限期停产整顿.
采,掘作业面未编制作业规程或临时施工维修地点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从事作业的;采煤工作面投入生产前,未经县(区)煤炭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生产的;当开采三角煤区,残留煤柱,断层分布密集区域煤层,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确有困难的,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未报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作业的.
煤矿企业未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情况,未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未组织实施的.
煤矿未做好水害分析和预防工作的;采,掘作业面接近采空区,旧巷,废弃老窑,导水断层,河流,可能出水地区时,未编制探放水设计,未报县(区)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作业施工的.
井下所有密闭设施(墙体) 未挂牌管理,未建立密闭管理档案,未在本矿通风系统图上准确标注清楚的.开启密闭设施的,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未报县(区)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未由辖区内煤矿救护队负责实施的.
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限期停产整顿.
6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煤炭管理部门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后,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牛心台地区+110米,田师付地区+330米地下水体周边受水害威胁的煤矿,超过限采标高或私自开启永久防水密闭的.
煤炭管理部门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后,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7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罚款.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矿未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未采用"三专"(专用线路,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未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的.
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罚款.
8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
井下工作面布置数量超过实际通风能力的;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两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两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超过1次的;串联通风的未编制安全技术设计,未经县(区)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作业的.
非正规采煤工作面风简直径小于385mm,5.5KW的局部通风机供风距离超过100m,11KW局部通风机供风距离超过200m的.
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
9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处以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限期停产整顿.
煤矿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建立瓦斯定期检查制度,空班漏检或作虚假记录的.
由煤炭管理部门处以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限期停产整顿.
10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一)项规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超能力生产所得;情节严重的,限期停产整顿.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二)项,(三)项规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处以5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限期停产整顿.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四)至(十三)项规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
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超能力生产所得;情节严重的,限期停产整顿.
开采矿井保安煤柱的;主扇,局扇随意停止运转的.
由煤炭管理部门处以5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限期停产整顿.
空顶作业的;使用非阻燃,非抗静电风筒的;明电放炮或使用失爆放炮器的;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入井人员携带烟火下井或在井下吸烟的;回风井出煤的;使用非煤矿专用电气设备,电缆或失爆电气设备的;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深部独眼井生产的;升,入井人员乘坐非载人车的.
由煤炭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1
第三十六条 停产整顿的煤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组织生产的,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煤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矿长)及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由煤炭管理部门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煤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矿长)及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由煤炭管理部门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