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煤矿“隐患治理年”活动方案
淄博市煤矿“隐患治理年”活动方案
一、指导原则、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以持续推进安全型矿井建设为目标,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突出排查,重在整治;抓好当前,兼顾长远;强化监管,建立机制;着重解决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同时抓好影响煤矿安全生产各个薄弱环节;不断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水平,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总体思路。围绕“一条主线”,狠抓“两个薄弱环节”,突出“二个重点”,强化“三项管理”,落实“四项责任”,实现“五个落实”。围绕“一条主线”,即紧紧围绕安全型矿井建设这条主线;狠抓“两个薄弱环节”,即狠抓顶板、机电运输管理,有效控制零星事故;突出“二个重点”,即突出“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强化“三项管理”,即强化隐患排查、整治和验收管理;落实“四项责任”,即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及管理部门挂牌督办人的责任;实现“五个落实”,即做到隐患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三)工作目标。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遏制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原煤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省市政府规定的范围内,力争实现零死亡。
二、范围、重点和方式
(四)排查治理范围。全市所有煤矿,包括正常生产、资源整合、技改煤矿和2008年底前关闭煤矿等。
(五)排查治理重点。结合国家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省煤炭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隐患治理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确定我市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突出以下方面:
1、按煤矿类型划分:受自然灾害威胁严重的煤矿、采深超过800米的煤矿、破产重组或资源整合技改煤矿、2008年底前关闭的小煤矿。
2、按管理规定划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的十五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等所列各类安全隐患。
3、按煤矿专业划分:矿井“一通三防”、水害等。
(1)“一通三防”方面:通风系统、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瓦斯涌出异常、强爆煤尘煤层、煤层自然发火。
(2)水害方面:地表水害(包括河流、水库、池塘、塌陷坑、积水坑、斑裂区、煤层露头等区域水害)、古井水害、古空水害、采空区积水、导水钻孔、陷落柱等水害、上覆岩层水害、断层构造水害及底板承压水水害。
(3)开拓、开采方面:矿井开拓布局是否合理,水平、采区、采煤工作面、掘进迎头个数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煤矿是否存在裸体井筒,安全出口(梯了间)是否畅通,“三条线”使用情况,煤矿是否存在孤岛采煤、煤层跳采区域、采煤应力集中区、三角煤柱区域等。
(4)矿井供电方面:单回路供电、供电线路“T”接、井上下供电不分离等。
4、按时段划分:突出五个重要时期,集中“打好五个战役”。
(1)第一战役(2月下旬至3月):围绕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严把复产检查验收关,加强正常生产矿井和资源整合技改矿井的安全监管,强化2008年上半年调度审查确认的A级安全隐患的治理,打“三非”、反“三违”、治“三超”,严密防范重特大事故。
(2)第二战役(4月至7月):围绕汛期安全,及早做好汛期安全准备工作。全面排查治理容易由暴雨、洪水、雷电等自然灾害引发的隐患点;超前抓好地处河道水库、泄洪区、低洼地及有古井煤矿的隐患治理;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测预警预防机制和应急救援体系,充分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3)第三战役(8月至9月上旬):围绕夏季和“奥运会”安全,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针对这一时期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特点,落实防洪、防汛、防雷电等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
(4)第四战役(9月中旬至10月中旬):围绕“十一”黄金周期间安全,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矿领导带班制度,加强重点地区、重点矿井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深入查找安全隐患,认真整改。
(5)第五战役(10月中旬至12月):针对第四季度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和冬季雨、雾、冰、雪天气多发的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治理,坚决查处“三超”行为和防治瓦斯事故,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六)排查治理方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
1、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工作以及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坚持与日常安全监管执法结合起来,严格煤炭生产许可,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工作力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
3、坚持与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4、坚持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严防整治期间发生事故。
三、排查、治理和验收
(七)隐患排查。隐患排查实行分级排查的原则:
1、煤矿区队(班组):区队长(班组长)或主管技术员必须每旬对本区队(班组)工作区域内组织一次隐患排查,排查分析旬生产中可能存在和已经存在的隐患,按隐患级别、类别登记造册,并报煤矿有关部门备案。
2、煤矿:矿井主要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必须每月组织各部门、区队(班组)对全矿井月生产中可能存在和已经存在的隐患全面排查分析,按隐患级别、类别登记造册,于每月5日前报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3、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必须每月组织各部门对所属煤矿上报的隐患进行确认,并排查分析各煤矿可能存在和已经存在的隐患。对确认和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按级别、类别建档造册,每月10日前将隐患确认意见反馈到煤矿,并上报省煤炭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4、市煤炭局聘请专家组对全市的各类煤矿开展每年不少于两次的隐患排查分析和论证,并督促煤矿治理整改,严防事故隐患演变为事故。
5、市煤炭局:市煤炭局每季度对全市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一次汇总,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调度审查总结并向省煤炭局进行汇报。查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能整改又无可靠治理防范措施的煤矿,下达停止生产的安全指令,并建议当地政府关闭该矿。
(八)隐患报告。内容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九)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包括: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十)隐患治理。突出抓好以下几点:
1、坚持“五落实”。煤矿企业必须根据制定的隐患治理方案,落实隐患治理的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隐患治理方案应根据隐患的级别(A、B、C级)由煤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或部门、区队技术人员负责组织编制。隐患治理措施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需要编制设计的必须编制设计。
2、治理方案实施。A、B级隐患治理方案必须由煤矿矿长负责组织实施,C级隐患治理方案由部门或区(队)负责人组织实施。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矿井的A级隐患,由其共同隶属关系的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3、坚持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因违法开采或施工,造成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矿井的A级隐患,除依法查处外,坚持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造成方采取措施,进行治理;被危及方应采取相应措施,协助治理。
4、坚持先急后缓的原则。事故隐患治理必须做到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得生产,不得冒险作业和施工。
5、坚持先停产、后治理的原则。隐患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作业;对暂时难以停产作业的,要加强管理和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6、加强预案演练。煤矿企业要针对隐患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学习,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预案实战演练,并对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对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和漏洞,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不断修改、补充和完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特别是现场撤人安全措施,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可靠性和实用性。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相关知识的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达到熟知要求。
7、隐患治理资金落实。隐患治理资金应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保证落实。
8、加强自然灾害预防。煤矿企业必须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时,必须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隐患消除及验收。
1、隐患消除申请。煤矿企业在隐患消除后,必须向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提出消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
(1)隐患级别、类别及情况说明;
(2)隐患治理措施及过程;
(3)隐患治理完成情况及结果等。
2、隐患治理验收。根据隐患级别及类别,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及煤矿应组织专家和本单位技术人员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形成隐患治理验收总结报告,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未经验收的,隐患不得消号。
四、主要工作措施
(十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是国务院、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各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要把这项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活动达到预期目的。市煤炭局成立以路跃成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和总工程师任副组长、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隐患治理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管理科。各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及各煤矿都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隐患治理年”活动。
2、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技术责任;各分管副职按照分工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分管责任;业务部门、生产工区(班组)及从业人员,按照具体分工和岗位安排,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相应责任。
3、落实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煤矿企业安全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工作,对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制度,检查和依法查处所辖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
(十三)加强隐患治理监管。
1、实行专人挂牌督办制度。C级安全隐患由煤矿负责安排专人挂牌督办;A、B安全隐患由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实行档案化管理,并安排专人挂牌督办,严格落实督办责任。
2、强化监督检查。各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定期对所属煤矿安全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调度,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发现《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等所列隐患及未采取治理措施、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必须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治理。对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及排查治理不力的,要严肃查处。
(十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1、大力宣传“隐患治理年”活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栏、板报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干部职工大力宣传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的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充分认识“隐患治理年”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矿区形成人人查隐患、治隐患、防隐患的浓厚氛围,促进“隐患治理年”活动的深入开展。
2、抓好有关政策规定宣贯工作。要结合“隐患治理年”活动的部署要求,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煤矿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及《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等一系列会议文件,深刻领会精神,熟悉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内容和要求,强化全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识,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十五)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以“隐患治理年”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安全管理与监督。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和隐患数据库,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工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分级监控制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闭环管理。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