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照明
作者:佚名
2008-08-15 19:42
来源:网络转载
第3.5.1条 下列地点必须安装固定式照明装置:一、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破器材库、井下修理间、信号站、候车室、保健室等;二、井底车场范围内的运输巷道、采区车场;三、有电机车运行的主要运输巷道、有人行道的集中胶带输送机巷道、有人行道的斜井、升降人员的绞车道、升降物料及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以及主要巷道交叉点等处;四、经常有人看管的机电设备处、移动式变电站;五、风门、安全出口;六、溜井井口、天井井口等易发生危险的地点;七、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第3.5.2条 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可使用与主机配套的灯具。第3.5.3条 无爆炸危险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第3.5.4条 井下照明线网宜采用三相三线制供电系统;当照明负荷由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其照明负荷应均衡地分配在三相上。第3.5.5条 照明灯具型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无爆炸危险的矿井,应采用矿用一般型或带防水灯头的普通型灯具;井下爆破器材库,应采用矿用防爆型灯具或采用室外透光照明方式;二、有爆炸危险矿井,井下照明灯具类型选择应符合本规范表3.2.2的规定。第3.5.6条 井下固定照明的单位面积安装功率及照度标准应符合表3.5.6的规定。表3.5.6 井下固定照明照度标准照明地点 照度值(lx)单位面积照明安装功率(W/m2)白炽灯荧光灯主变(配)电所307~103~4主水泵房154~51.5~2机电硐室205~62~25电机车库154~51.5~2爆破器材库 发放室307~103~4存放室154~51.5~2翻罐笼硐室154~51.5~2信号站、调度室5012~165~7保健室7518~257~10候车室205~62~2.5井底车场及其附近154~5 运输巷道2.510.5巷道交叉点102~31~1.5专用人行道51~21第3.5.7条 照度计算宜采用逐点计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