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不到位,作为跟班干部未履行加强现场安全监督职责,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制止“三违”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六)项[8]、第二十六条[9]之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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